⒈ 放逐处罚。
引宋苏轼《杭州召还乞郡状》:“及窜责黄州,每有表疏,先帝復对左右称道,哀怜奬激,意欲復用,而左右固争,以为不可。”宋周煇《清波杂志》卷七:“门人张耒时知潁州,闻坡(苏軾 )卒,出己俸於荐福禪寺修供,以致师尊之哀,乃遭论列,责授房州别驾, 黄州安置。虽名窜责,馨香多矣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