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定分。
引三国魏王弼《周易略例》:“故位无常分,事无常所,非可以阴阳定也。”《三国志·魏志·刘廙传》:“初以尊卑有踰,礼之常分也。”北齐颜之推《颜氏家训·终制》:“死者,人之常分,不可免也。”
⒉ 本分。
引宋李纲《论宣抚职事札子》:“见危致命,臣之常分,亦无足道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