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出钱招募。
引《宋史·食货志上五》:“於是役人悉用见数为额,惟衙前用坊场、河渡钱雇募,不足,方许揭簿定差。”范文澜《中国近代史》第二章第二节:“又据徐广缙说:城厢社学‘居民则以工人,铺户则以伙伴,均择其强壮可靠者充补。挨户注册,不得在外雇募’。”出钱招募。 清严如熤《三省边防备览·艺文下》:“铁厂、板厂、纸厂、耳菌厂皆厚貲商人出本交给厂头僱募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