拼音tiáo biān fǎ
注音ㄊ一ㄠˊ ㄅ一ㄢ ㄈㄚˇ
即一条鞭法。
即一条鞭法。实行一条鞭法后所归并的各项赋役的总称。亦省称“条鞭 ”。
⒈ 即一条鞭法。 明中叶以后的赋役制度, 清代因之。
引《续文献通考·职役二》:“条鞭法者总括一州县之赋役,量地计丁,丁粮输於官。一岁之役,官为僉募,力差则计其工食之费,量为增减;银差则计其交纳之费,加以增耗。凡额办、派办、京库岁需与存留供亿诸费,以及土贡方物,悉併为一条,皆计亩徵银,折办於官,故谓之一条鞭。”
⒉ 即一条鞭法。实行一条鞭法后所归并的各项赋役的总称。亦省称“条鞭”。
引明沉榜《宛署杂记·经费下》:“每年额派小麦、赤豆、白豆、大青、黄豆、库子三名,俱见条鞭下。”
明沉榜《宛署杂记·经费下》:“本县各官柴、马、皂银,详条鞭下。”
《清会典·户部》:“但刊列地丁应徵之数,俾民不惑,是为条鞭法,即明之一条鞭法也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