拼音cháng píng běn qián
注音ㄔㄤˊ ㄆ一ㄥˊ ㄅㄣˇ ㄑ一ㄢˊ
⒈ 指施行常平法的资金。 唐德宗时赵赞议行的方法。参见“常平”、“常平法”。
引《新唐书·食货志二》:“请於两都、 江陵、成都、扬、汴、苏、洪置常平轻重本钱,上至百万緡,下至十万,积米、粟、布、帛、丝、麻,贵则下价而出之,贱则加估而收之。诸道津会置吏,閲商贾钱,每緡税二十,竹、木、茶、漆税十之一,以赡常平本钱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