见“格杀勿论”。
郭沫若《中国史稿》第五编第三章第三节:“清政府以‘格杀无论’对付人民,人民也以‘格杀无论’对待卖国贼。”
格杀无论作谓语、定语;指可将拒捕的人当场打死。
清政府以“格杀无论”对付人民,人民也以“格杀无论”对待卖国贼。
-----现代·郭沫若·《中国史稿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