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旧时将犯人上枷标明罪状示众。
引明黄瑜《双槐岁钞·石主事捄师》:“李祭酒时勉忤权璫王振,枷号於监前。”《清史稿·仁宗纪》:“刑部疏,审明王树勋即僧明心,矇混捐保职官。得旨:枷号两个月,遣戍黑龙江。”郭希仁《从戎纪略》:“云山因苟军之抢掠乾州,深恶之,到乾时拿获五标一营后哨兵士八名,及哨官胡玉林一名,枷号辕首。”
带枷示众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