后面所作的案语。
清王鸣盛《<尚书>后案序》:“予徧观群书,搜罗郑注,惜已残闕,聊取马 、 王传疏益之,又作案以释义; 马 、 王传疏与郑异者,条晰其非,折中於郑氏。名曰‘后案’者,言最后所存之案也。” 郭沫若《中国古代社会研究》后记:“有些地方我也加了一些后案,作为错误的修正或缺陷的补充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