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交租。
引明何良俊《四友斋丛说·史十》:“农夫终岁勤动,还租之后,不彀二三月饭米,即望来岁麦熟,以为种田资本。”清柯悟迟《漏网喁鱼集》:“﹝咸丰二年﹞农民盟约,还租祗有五分,否则全欠,业主俯就。”清陆筠《海角续编》:“佃户以为业经完粮,咸不愿还租,是年业户收租皆有名无实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