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查验究治。
引南朝宋刘义庆《世说新语·政事》:“陈仲弓为太丘长,有劫贼杀财主,主者捕之。未至发所,道闻民有在草不起子者,回车往治之。主簿曰:‘贼大,宜先按讨。’ 仲弓曰:‘盗杀财主,何如骨肉相残?’”
依罪加以讨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