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催收租税。租税有科条法规,故称。 宋郑文宝《江南馀载》上:“钱氏科敛酷惨,民欠升斗,必至徒刑。
引汤悦、徐鉉尝使焉,云夜半闻声若麞麂号叫,及晓问之,乃县司催科耳。”《宋史·职官志三》:“以四善、三最考守令:……狱讼无寃、催科不扰为治事之最。”清陈康祺《郎潜纪闻》卷八:“而身为州县者,又往往急催科,缓抚字,瘠百姓,肥身家。”
催索赋税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