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周代王城郊外“野”地之苑囿。
引《周礼·地官·委人》:“凡疏材,共野委,兵器,与其野囿财用。”郑玄注:“野囿之财用者,苑囿藩罗之材。”孙诒让正义:“六遂之外,亦有苑囿为田猎之所,对囿人所掌郊内之囿言之,谓之野囿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