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六朝刑罚之一。罚作矿山冶炼铸造的刑徒。
引《宋书·武帝纪下》:“又制有无故自残伤者补冶士,实由政刑烦苛,民不堪命,可除此条。”亦省作“补冶”。 《宋书·孔靖传》:“律文,子贼杀伤殴父母,梟首;駡詈,弃市;谋杀夫之父母,亦弃市。值赦,免刑补冶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