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判罪。
引《左传·昭公十四年》:“晋邢侯与雍子争鄐田……罪在雍子,雍子纳其女於叔鱼,叔鱼蔽罪邢侯。”汉蔡邕《司空文烈侯杨公碑》:“命公作廷尉,惟刑之恤,旁施四方,惟明折狱,蔽罪於宪之中。”清恽敬《与秦筠谷书》:“刘于宋之案,官吏役皆欲蔽罪此人,其罪惟敬一人知之,而不能白之,真可耻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