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祭祀时供神的酒。
引《周礼·天官·酒正》:“大祭三贰,中祭再贰,小祭壹贰,皆有酌数;惟齐酒不贰,皆有器量。”郑玄注:“齐酒不贰,为尊者质,不敢副益也。”贾公彦疏:“齐酒所祭祀,非人所饮,故不副益之。”孙诒让正义:“齐酒尸所饮,主於尊神,故尚质不副益也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