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见“操左券”。
旧时契约分为两联,由债权人与债务人分别持有,债权人持右券可凭契收债。语本《史记.卷七六.平原君虞卿传》:「且虞卿操其两权,事成,操右券以责;事不成,以虚名德君。」后比喻对事情极有把握。如:「如能得到半数以上董事的支持,公司改革方案始可把稳操券。」也作「操左券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