拼音fēng bó
注音ㄈㄥ ㄅㄛˊ
⒈ 封还并对诏敕之不当者加以驳正。此制汉时已有,但无专职掌管。如西汉哀帝益封董贤,丞相王嘉 “封还詔书,因奏封事”,见《汉书·王嘉传》。 东汉明帝时, 锺离意为尚书仆射,亦“独敢諫争,数封还詔书”,见《后汉书·锺离意传》。至唐始由门下省掌管,对有失宜诏敕可以封还,有错误者则由给事中驳正。 五代废。 宋太宗时复唐旧制。 明罢门下省长官,诏敕有不便者,由六科给事中驳正。 清代给事中与御史职掌合并,此制遂废。参阅《唐六典·门下省》。参见“封还”。
引唐白居易《郑覃可给事中制》:“给事中之职,凡制敕有不便於时者,得封奏之;刑狱有未合於理者,得駮正之。”
宋司马光《乞合两省为一札子》:“盖以中书出詔令,门下掌封駮,日有争论,纷紜不决,故使两省先於政事堂议定,然后奏闻。”
明王鏊《震泽长语·官制》:“唐初,始合三省。中书主出命,门下主封驳,尚书主奉行。”
清顾炎武《日知录·封驳》:“明代虽罢门下省长官,而独存六科给事中,以掌封駮之任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