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列于朝廷的官吏。
引唐韩愈《河南府同官记》:“当时自齿朝之士而上,以及下百执事,官闕一人,将补,必取其良。”清梁章鉅《退庵随笔·家礼一》:“自今伊始,自齿朝之士,下逮门内有监生者,三年之丧终丧,不得嫁娶。”《清史稿·礼志十二》:“自今伊始,齿朝之士,下逮生监,毋违此制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