拼音liù tiáo
注音ㄌ一ㄡˋ ㄊ一ㄠˊ
⒈ 汉制,刺史班行六条诏书,以考察官吏。
引《汉书·百官公卿表上》“武帝元封五年初置部刺史” 颜师古注引《汉官典职仪》云:“刺史班宣,周行郡国,省察治状,黜陟能否,断治冤狱,以六条问事,非条所问,即不省。一条,强宗豪右田宅踰制,以强凌弱,以众暴寡。二条,二千石不奉詔书遵承典制,倍公向私,旁詔守利,侵渔百姓,聚歛为姦。三条,二千石不卹疑狱,风厉杀人,怒则任刑,喜则淫赏,烦扰刻暴,剥截黎元,为百姓所疾,山崩石裂,祅祥讹言。四条,二千石选署不平,苟阿所爱,蔽贤宠顽。五条,二千石子弟恃怙荣势,请託所监。六条,二千﹝石﹞违公下比,阿附豪强,通行货赂,割损正令也。”
西晋北周也有六条诏书。后因以指考察官吏的职务和职权。 《南史·宋江夏文献王义恭传》:“义恭既至,劝孝武即位。授太尉、録尚书六条事,假黄鉞。”
《旧唐书·哀帝纪》:“左僕射裴枢 、右僕射崔远 ……须离八座之荣,尚付六条之政,勉思咎己,无至尤人。”
清钱谦益《浙江嘉兴府推官姚钿授文林郎制》:“郡国置司理之官,所以佐察六条,而观中五刑也。”
⒉ 指晋诸郡中正荐举贤才的六项标准。
引《晋书·武帝纪》:“令诸郡中正以六条举淹滞:一曰忠恪匪躬,二曰孝敬尽礼,三曰友于兄弟,四曰絜身劳谦,五曰信义可復,六曰学以为己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