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元明以来,税粮、漕粮、马草等折收银两的部分,叫“轻齎银”。 清代漕粮加征的耗米,除随船给运四斗外,其余耗米折征银两,并按兑运远近规定数额。见《清史稿·食货志三》。
引《明史·食货志三》:“轻齎银者, 宪宗以诸仓改兑,给路费,始各有耗米;兑运米,俱一平一鋭,故有鋭米;自随船给运四斗外,餘折银,谓之轻齎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