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拷打。
引《书·益稷》“挞以记之” 孔传:“笞挞不是者,使记识其过。”《后汉书·崔寔传》:“右趾者既殞其命,笞挞者往往至死,虽有轻刑之名,其实杀也。”明张居正《与南台长言中不干外政书》:“张进本一火者耳,酒泼放肆,送内守备笞挞之,革其管事,法如是足矣。”康有为《大同书》甲部第一章:“小不如意,呵谴笞挞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