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亲夫。
引《元典章·刑部四·谋杀》:“省议李政、何阿安所犯,係因姦杀死本夫,其二人俱各处死。”清纪昀《阅微草堂笔记·如是我闻四》:“有姦夫杀本夫者,姦夫首於官。”清和邦额《夜谭随录·邓县尹》:“衡水某村,有妇人与豪右私通而谋杀本夫者,为尸姪所首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