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继承先世。
引《孟子·万章上》:“继世以有天下,天之所废,必若桀紂者也,故益、伊尹、周公不有天下。”唐柳宗元《封建论》:“今夫封建者,继世而理。”宋曾巩《韩琦制》:“昔三代遭变,继世之初,干戈警备,陈及门廷,书之史官,以为后法。”清薛福成《出使四国日记·光绪十七年二月初九日》:“西洋立嗣之法,传子而外,或立义子,或立戚党,名为继世,实早易姓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