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追究查问。
引唐李复言《续玄怪录·李岳州》:“来日午时送五万緡,亦可无追勘之厄。”《元典章·刑部一·刑名》:“司县略问是实,即合解赴各路州府,推问追勘结案。”《剪灯新话·永州野庙记》:“即闻殿上宣旨,令士吏追勘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