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指逃亡人户及抄没等项入籍于官府的产业。
引明顾起元《客座赘语·条编始末》:“初, 洪武十八年,恩詔应天五府州为兴王之地,民产免租,官产减租之半。官产者,逃絶人户暨抄没等项入籍於官者也。”
公家的产业。
如:「私自伐木,便是破坏官产。」